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路**号,居住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群众,原公司职员,现无业。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2日因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对角色扮演感兴趣,于2016年底至2019年初,陆续通过淘宝网、闲鱼以及微信,购买了一支仿真手枪和一支仿真长枪以及一些仿真枪配件,后用仿真枪配件自己组装了一支仿真长枪,藏匿在其位于本区**村**号**室的暂住处。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根据线索至位于上址,查获上述仿真枪并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其中一把仿真手枪和一把仿真长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另一把仿真长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该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笔录、由被告人刘某某签字确认的仿真枪、瓶子(装满了白色BB弹)及两根管状疑似枪管的配件照片,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9年5月30日10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依法搜查,查获疑似枪支2把,疑似手枪1把,疑似枪管2根,装有白色BB弹的塑料瓶1瓶(经清点,共1554粒)以及苹果手机1部并予以扣押。
3.由被告人刘某某签字确认的购买仿真枪配件、仿真枪的账单记录、订单详情等证实,该刘分别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12日,在淘宝网和闲鱼网等平台购买了仿真枪、仿真枪配件等物。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枪弹管制刀具收据,证实被扣押的违禁物品被公安机关收缴。
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押的苹果手机发还给了被告人刘某某。
6.来沪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
7.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附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所持有的一把仿真手枪和一把仿真长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另一把仿真长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
8.被告人刘某某的数次供述和辩解,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56459****。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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