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14年9月2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沧州市运河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7月6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夏天,被告人刘某某将装有两支枪的黑色渔具包交给王某某(另案处理)让其藏匿,后王某某将两支枪交给卢某甲(另案处理)让其藏匿。卢某甲将两支枪分别藏匿在献县**乡**村自己家北房西数第一间屋和西数第三间屋内的双人床床箱内。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在**村卢某甲家中搜查取得一支单管猎枪,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其藏匿在家中的另一支五连发猎枪,被其母卢某乙于2018年发现后采取烧、砸的方式销毁,被毁坏的一个铁质枪支零件经公安部物证中心鉴定为损毁的制式12号下排壳唧筒式猎枪机匣组件,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棕色木把单管猎枪及枪支零件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樊某某、卢某乙、韩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同案犯王某某、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公安部物证中心出具的枪支散件鉴定书;
7.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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