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7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租住的万州区金鼓楼宾馆2016房间进行搜查,从床头柜棕色皮包内查获手枪一支,枪内弹夹子弹2发。再对刘某某位于万州区********住所进行搜查,从卧室床下塑料收纳箱查获疑似子弹一发。经鉴定,刘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该枪具备致伤力;刘某某所持有的三枚疑似子弹均是使用64式7.62毫米手枪弹弹壳组装的弹形物,均具备弹头、弹壳及底火壳结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枪)[2020]232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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