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3********,汉族,中专文化,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从拼多多、微信、淘宝上购买枪、弩、刀具、手铐等物品,存放于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区**楼**门**号的家中。2020年8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搜查出仿真枪14把、弹珠枪3把、刀具12把、弩3把、射钉枪弹350发、弹壳1枚、气瓶4个、弩箭16支、水弹166发、BB弹12包、手铐1把、钢珠536个。经鉴定,在刘某某家中起获的枪状物有2支认定为枪支。经认定,有9把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危险物品收据、管制刀具认定书、搜查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亲笔供词;3.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地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手机鉴定;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入所健康检查表、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王伟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
押证》各一份
4.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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