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顺墙,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414,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1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支火枪。2020年9月11日19时许,刘某某将其一直放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罗水乡********家中的火枪主动上交给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教字垭派出所。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307444**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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