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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47********,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株洲市芦淞区人,住芦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株洲市芦淞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搜出被告人刘某某放在二楼右侧房间墙上的两支疑似枪支,随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该两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39026****。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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