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43********,汉族,小学毕业,住南阳市宛城区****街(户籍地:南阳市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菜园内发现种植有罂粟,现场查获罂粟苗276株;在其二楼房间查获干罂粟果117枚,经称重罂粟籽净重97.4克。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该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子平均发芽率为92.8%,未进行灭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称重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年满75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综合本案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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