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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94********,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排**号,现住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栋**门**号。2019年7月18日因非法买卖罂粟壳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翟某某(已被判刑)在“淘宝网”购买罂粟果实,后藏匿于天津市津南区**饭店中。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饭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公安机关查获罂粟果实494.36克,其中罂粟种子233.34克。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海南分所检验测试中心检测:1.送检样品为罂粟种子;2.正常幼苗14%;硬实种子10%;新鲜未发芽种子75%;不正常幼苗-0-;死种子1%。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供述;

4、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

5、检测报告;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及淘宝记录截屏照片;

7、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双龙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266****。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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