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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8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2015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7日下午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搭乘粤E****号小轿车途经我市**镇**路**饭店对开路段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及携带的挎包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1.21克及毒品海洛因2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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