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房**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4日9时许,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家一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7包(经鉴定,均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6.6克)。刘某某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贰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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