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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号。2005年因抢劫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15时许,在西安市购买毒品后返回途中,在西安市新城区中国石油华清路加油站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刘某某处查获毒品1包,净重22.51克,经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毒品包装袋、电子称、针管等;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判决书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小乙、焦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 查获、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 视听资料:抓获、称量、取样视频;讯问、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齐

2020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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