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刘某甲亮,男,出生日期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现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栋***。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栋***的住宅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住宅的房内起获装呈液体状的毒品氯胺酮合计887.88克以及丙三醇、氢氧化钠、臭酸、酒精、活性炭、绿色电磁汤煲、瓷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罐深褐色玻璃瓶的丙三醇、一罐深褐色玻璃瓶的臭酸、一罐深褐色玻璃瓶的酒精、一瓶白色塑料瓶的氢氧化钠、一瓶白色塑料瓶的活性炭、一个装着黑色液体的王老吉塑料瓶子、一个装着黑色液体的瓷器碗、一个装着黑色液体的绿色电磁汤煲、一个装着黑色液体的怡宝塑料瓶、一包大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小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个怡宝塑料瓶、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苹果6p手机;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查报告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健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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