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镇**村**路**号。因吸食毒品,于1997年9月13日被原潮阳市公安局司马浦派出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收缴赌资34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到惠来县向“阿乌”(身份未明)购买毒品后返回潮南区**镇,同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潮南区**镇**村一老厝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毒品疑似物两包及装有毒品疑似物的小瓶一个。经称重及鉴定,一包净重为44.23克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一包净重为10.05克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小瓶中净重为2.19克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相片材料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取样、称量、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共56.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坚明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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