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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9时许,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搜查出刘某某所非法持有的冰毒8袋,共净重50.4克,并将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抓获。案发后,涉案冰毒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本案涉案的8袋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涉案冰毒共计8袋(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毒品称重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侵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锋

检察官助理:时世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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