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小区**楼。因犯强奸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吸毒,于2015年1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8年4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家购买冰毒用于吸食。同年9月18日18时许,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在巴州区通佛路**小区对准备回家的刘某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从刘某某左侧裤包内查获一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个黑色电子台秤。经对白色可疑物称重和送检:该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10.08克,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同时查明: 2019年9月19日,刘某某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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