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捕前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到“阿某某”(身份不详)的电话,“阿某某”在电话中称其购买了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叫被告人刘某某找其拿钱后去将毒品 拿回来一起吸食,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同意。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依约前往海口市**街**酒吧内找“阿某某”拿到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资人民币140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按照“阿某某”的指示来到海口市**大桥桥头的加油站的垃圾桶旁,将从“阿某某”交给他的人民币1400元放在该处并从该处取走了用红色利是封包包装的三瓶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将该三瓶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带至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学校门口的草丛处时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该学校门口处的草丛中扣押3瓶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
经称量,本案中所扣押的3瓶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净重45.54克,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尼美西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体3瓶、手机一部;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通话清单、前科查询证明及人员详细信息、罪犯档案资料、健康检查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体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共净重45.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朝铭
书记员:席 骁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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