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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19至2018年5月17日),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东侧附近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收取的快递中发现白色晶体13袋。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47.6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豆糕、冰壶、电子称等物证;

2.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绿豆糕、冰壶等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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