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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早晨,被告人刘XX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在镇平县石佛寺镇马一店村仝河桥附近河域内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 “地笼”(共四十副)用于捕捞鱼虾等水产品,共计8.32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检查笔录;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检察员助理:刘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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