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围**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度东江水域的禁渔期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2018年4月18日23时许,明知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严禁采用电鱼的方法捕鱼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叶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其自制装有发电机、带电竹竿、带电捞兜等电鱼工具的铁制船,到广东省博罗县**镇**东江河段江面采取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月19日0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刘某某,当场缴获渔获物鲮鱼35公斤、鲢鱼0.5公斤(共价值人民币388元)及电鱼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品欢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的捕鱼工具已被博罗县公安局销毁;
4.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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