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2017】6号通告《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将堵河黄龙滩水域列为鳜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7年7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电【2017】116号通知,将堵河黄龙滩水域列为鳜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2018年7月18日,房县人民政府房政发【2018】45号文件将《堵河黄龙滩水域房县段鳜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列为禁捕水域,并通告从2018年8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房县水利和湖泊局、姚坪乡人民政府和黄坪村委会在姚坪乡黄玉口码头树立《堵河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简介》宣传牌、并在黄坪村委会和卫生室外墙壁上张贴通告进行宣传。被告人刘某甲在应当明知其居住地所在的堵河**村河段为鳜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水域,而于2019年8月14日在该河段黄玉口码头附近水域布设100米长的拦河网捕捞水产品。次日,刘某甲在收网时被房县水利和湖泊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照片);2.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农业部通告【20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电【2017】116号通知、房县人民政府房政发【2018】45号文件、房县水利和湖泊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证言;4.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房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34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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