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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桃江县人,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力设备捕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8日21时至19日凌晨0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桃江县***镇**村*江支流**溪采用“背包式”电机捕获“马口”鱼、鲫鱼、泥鳅、“沙皮佬”等野生水产品公约1.91公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联系村支书向政府部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力设备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首到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本院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李诗云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66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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