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街道**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0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禁渔区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水泊渡库区鸡叫山河段,使用壹台大容量全功能锂电一体机(电压12伏、电流260毫安),将数米电线连接在网兜上,以网兜入水后释放电压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鲫鱼8条、青鱼1条、乌鱼2条、白条鱼8条。经称量:水产品净重6.76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苟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积极参加增殖放流活动,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1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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