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渠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登方、秦晋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至4月21日,在明知买卖象牙制品违法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从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5个象牙圈,用于自己佩戴、赠予、销售,其中销售获利1200余元。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5件象牙圈中,有4件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净重为95克,价值人民币3958.37元(根据规定,现代象象牙除能提供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所出具的特定的证明为博兹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种群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外,其余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2019年8月27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均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自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存入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圈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生态修复金缴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现代象象牙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杨天翔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9083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九十九页。
3.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4. 涉案象牙圈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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