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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高安市**农贸市场水产摊位的便利条件,于2020年5月24日中午,按每斤35元的价格收购由高安市**镇人郑某某(另案处理)送来的“泥蛤蟆”,重量约4斤,被告人刘某某将其装在一个黄色的小蛇皮袋内,放在水产摊位柜台的里面。第二天5月25日早上,被告人刘某某将这些“泥蛤蟆”以每斤43元的价格出售给**饭店老板徐某某(另案处理),交易金额190元。根据群众举报,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饭店当场查获,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泥蛤蟆”是虎纹蛙40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40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家

检察官助理:郑媛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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