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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95********,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170元的价格从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3只平原巨蜥,带回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的家中饲养,在饲养过程中1只平原巨蜥死亡,后刘某某将剩余2只平原巨蜥交由赖寻帮助饲养。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从微信号为“Loi15210735****”的上家处购买1条红尾蚺蛇,带回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的家中饲养。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从某网友处购买1只阿根廷黑白泰嘉蜥蜴,带回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的家中饲养。2019年10月15日,刘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蜥蜴出售给阳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于当日在其家中查获上述1条红尾蚺蛇,从赖寻家中查获上述2只平原巨蜥。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条蚺蛇系有鳞目蚺科红尾蚺,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条;查获的2只平原巨蜥系蜥蜴目巨蜥科巨蜥属平原巨蜥,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条。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购买和出售的黑白泰嘉蜥蜴系爬行纲有鳞目美洲蜥蜴科双领蜥属动物,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对2019年3月至5月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沁怡

                                      2020年722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扣押在案物品依法应予追缴;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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