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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2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幢**。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办改变管辖,转至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李梦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收购、出售2只折衷鹦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在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只折衷鹦鹉自己饲养,因饲养鹦鹉花费较大,于2019年8月23日以人民4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折衷鹦鹉出售给姚某某。

2.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从唐某某处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收购1只折衷鹦鹉,同日将该鹦鹉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上述2只鹦鹉为折衷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相当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为人工驯养繁殖后代,总案值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幢**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折衷鹦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业务凭证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颖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联系电话:1370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扣押的鹦鹉暂寄养于重庆市鳄鱼养殖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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