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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案)_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8〕1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523011989********,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现住址:新疆昌吉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8年1月5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期间,李某某(另案起诉)与被告人刘某某共同以25000元钱的价格从河南省的微信卖家手中收购了2只亚马逊鹦鹉,于2016年6月期间,刘某某将2只亚马逊鹦鹉与乌鲁木齐市的微信卖家“鹦鹉王子”交换了2只非洲灰鹦鹉、2只太阳锥尾鹦鹉;

2.2016年5月期间,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共同以12000元左右的价格,由刘某某从石家庄的微信卖家手中非法收购了2只非洲灰鹦鹉;

3.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将2只太阳锥尾鹦鹉、2只和尚鹦鹉以4000元钱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洪某某(另案起诉); 

4.2017年5月期间,刘某某以3800元钱的价格从汪某某(另案起诉)手中非法收购4只绿颊锥尾鹦鹉。

经鉴定上述12只鹦鹉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所列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80000元人民币。现上述鹦鹉均已被查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汪某某证言、证人洪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证人邱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东森公(刑)鉴通字[2018]024号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12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属于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琪玮

 张凯程

2018年11月2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乌鲁木齐市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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