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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镇**村,现住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宣恩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恩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宣恩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6日、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长期从事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2013年3月下旬,刘某甲在湖北省十堰市、老河口市等地收购河麂、鬣羚、斑羚、狍、野猪、豹猫、雉鸡、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死体后,于2013年3月27日,雇请陈某某(已于2018年2月21日死亡)驾驶鄂F****0白色中型普通客车(依维柯)装运野生动物,同高某某共三人于当日从十堰市出发,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前往湖南省。2013年3月28日22时许,行驶至宣恩县**镇集镇**村三岔路口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鄂F****0号车辆内装有河麂、鬣羚、斑羚、狍、野猪、豹猫、雉鸡、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死体共计135只(头)、总计2129.8公斤。经鉴定,涉案河麂9只、斑羚5只、鬣羚2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狍、豹猫、果子狸、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涉案河麂、鬣羚、斑羚、野猪、狍、果子狸、豹猫、雉鸡等野生动物死体共135只(头),于2014年1月23日由宣恩县森林公安局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麂、鬣羚、斑羚、野猪、狍、豹猫、雉鸡等野生动物死体(照片)、鄂F****0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丙、杨某某、贾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宣恩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销毁笔录;5.林刑鉴字(1442)号、(1448)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20]59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明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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