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货车从广东省始兴县车八岭镇返回江西省信丰县的时候,途中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40元的价格向一村民购买到用网袋装着的野生鸟类8只,1只俗称黄铺刁子,6只俗称白头刁,1只俗称乌金子,并将非法收购到的8只野生鸟类交其父亲刘某甲宰杀后制成腌制品晒鸟干,用于自己食用。2019年12月27日上午,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的屋顶上,现场扣押到1只俗称黄铺刁子疑似褐翅鸦鹃的野生鸟类腌制品,6只俗称白头刁的野生鸟类腌制品,1只俗称乌金子的野生鸟类腌制品。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的8只野生鸟类腌制品进行鉴定:1只俗称黄铺刁子疑似褐翅鸦鹃的野生鸟类腌制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褐翅鸦鹃,价值2500元;6只俗称白头刁的野生鸟类腌制品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领椋鸟;1只俗称乌金子的野生鸟类腌制品属乌鸫,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腌制鸟干类制品8只;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褐翅鸦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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