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6********,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住北京市大兴区**房。2003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海南省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南省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开始经营海南省定安县**镇**村的饲养场,该养殖场员工工资及该场费用由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董某某支付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支付给工人。刘某某从2017年开始非法运输大量的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到该养殖场。
1.被告人刘某某在已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后,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其妻子董某某的银行卡转账16万给陈某某,向陈某某的海南**有限公司购买了2只亚达伯拉象龟,运回北京市顺义区的养殖场。后来,刘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两只亚达伯拉象龟从北京顺义的养殖场运回海南省定安县**镇的养殖场。
2.2018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20只苏卡达陆龟从天津空运至海南定安**镇的养殖场。
3.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广西梁某某赠送的26只龟类野生动物非法运输到海南定安**的养殖场,包括辐纹陆龟4只,缅甸星龟3只,锯缘闭壳龟1只,红腿陆龟8只,黄腿象龟1只,赫尔曼龟4只,陆龟科动物2只和缅甸陆龟3只。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运输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41只,包含亚达伯拉象龟2只、苏卡达陆龟20只,红腿陆龟8只、黄腿陆龟1只、赫尔曼龟4只、缅甸陆龟3只、陆龟科动物2只、锯缘闭壳龟1只;非法运输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动物7只,包含4只辐纹陆龟、3只缅甸星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苏卡达陆龟等物证;
2.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副检 察 长:李 成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定安县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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