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道**段**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严某某(已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将其承包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金秋湖镇白云村新盘组(堰塘湾)的松树进行砍伐,随后将砍伐后的林木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明知对方销售的林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以1.8万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测算,涉案林木方量为30余立方米。
2020年10月20日,民警通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他人林木30余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汝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理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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