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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天津市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到张某某(已判刑)出售象牙印章的消息,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南开区鼓楼古玩城二楼张某某经营的店铺内以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7枚象牙印章。经鉴定,上述7枚象牙印章均为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或亚洲象(Elephasmaximus)上门牙(现生象牙)加工制成,合计重量58g。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7枚象牙印章交给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象牙印章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刘某某自书材料、户籍信息等;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3.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津公技鉴字[2019]第05889号,津公技鉴字[2019]第07362号),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林[2019]动司鉴字208号);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飞

检察官助理:王国统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现住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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