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住赵县赵州镇**街,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赵县建设路(步行街)其经营的花鸟店,以3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购买黄边小太阳鹦鹉两只。经鉴定,黄边小太阳鹦鹉为暗色锥尾鹦鹉,又称黄胁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黄边小太阳鹦鹉现移送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段芬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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