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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号,住赵县赵州镇**街,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赵县建设路(步行街)其经营的花鸟店,以3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购买黄边小太阳鹦鹉两只。经鉴定,黄边小太阳鹦鹉为暗色锥尾鹦鹉,又称黄胁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黄边小太阳鹦鹉现移送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段芬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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