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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路**-**号,住吉林市昌邑区博达英郡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间,从浏阳市天恩宠物医院的潘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人民币非法收购辐纹陆龟l只;微信转账13500元非法收购亚达博拉象龟1只;微信转账5800元非法收购辐纹陆龟l只。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间,通过微信转账4800元从微信号昵称为“总有刁民想害朕”处非法收购非洲灰鹦鹉1只。

案发后上述物种全部已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并移送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经吉林省森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上述辐纹陆龟和非洲灰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物种;

亚达博拉象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物种;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物种在我国分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I和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顺丰快递公司物流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收据、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29140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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