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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农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340元的价格向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两只人工驯养繁殖的疑似野生动物白鹇(活体),放置在其经营的**农庄,用于加工后卖给顾客食用。2020年1月29日,翁南派出所在清查野生动物中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鉴定,为白鹇,雉科,保护级别为II级,活体2只。2020年1月30日,已在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将两只白鹇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二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福源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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