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340元的价格向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两只人工驯养繁殖的疑似野生动物白鹇(活体),放置在其经营的**农庄,用于加工后卖给顾客食用。2020年1月29日,翁南派出所在清查野生动物中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鉴定,为白鹇,雉科,保护级别为II级,活体2只。2020年1月30日,已在青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将两只白鹇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二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严福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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