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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社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到广南县南屏镇马街街上向一个不知名的男子以386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猴子并带回栓养在莲城镇**社区自己开办的养殖场内。该猴子于2020年2月份逃脱后不知去向。经鉴定,刘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食蟹狲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购买的猴子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梁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猴子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猴子的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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