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社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到广南县南屏镇马街街上向一个不知名的男子以386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猴子并带回栓养在莲城镇**社区自己开办的养殖场内。该猴子于2020年2月份逃脱后不知去向。经鉴定,刘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食蟹狲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购买的猴子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梁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猴子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猴子的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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