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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0********,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固始县胡族铺镇刘井村刘寨组自家的虾塘上,采用网捕的方式捕杀鸟类共计8只。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八哥、喜鹊,系 “三有动物”。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卫东

检察员:刘  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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