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平武县**乡**村设置电捕机,捕获野生动物一只,经处理后存放在自家冰柜内。经鉴定,被告人所捕获的野生动物为豪猪,属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残疾证》等;2.物证:蓄电池、绝缘钉等;3.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黎佳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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