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5个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钢丝套,并将5个钢丝套放置于平江县城关镇迎瑞村信白组“谢公源”、“王家坡”山上,用于捕猎野生动物。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迎瑞村将放置的钢丝套取回时,被当地村民拦住,后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所使用的钢丝套属于禁猎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六个钢丝套的照片;
2.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认定意见等书证;
3.证人樊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综合全案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和庭审情节,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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