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建湖县**镇**村**组一莲藕塘内,采用地笼网捕的方式捕获青蛙24只,后被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捕获的24只青蛙系黑斑蛙、 金线蛙,是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2.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4.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到青蛙24只、水桶1只、地笼1只。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捕获的24只青蛙系黑斑蛙、金线蛙,是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
6.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指认出其捕获青蛙的地点。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其对自己于2020年4月21日凌晨在建湖县一莲藕塘使用地笼捕获24只青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婧
检察官助理:王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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