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1984年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原抚顺市露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9年5月11日经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0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9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装有7只诱鸟的7个鸟笼子、4片粘网和诱鸟播放器,从其居住的东洲区**小区出来,坐车来到东洲区**乡**村其亲属家取的架设鸟网用的竹竿,然后到**村后山开始架网捕鸟。至12时许,被东洲公安分局兰山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清点,共捕获各类野生鸟70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所猎捕的鸟类田鹀、锡嘴雀、大山雀、黄雀和树鹨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栗耳短脚鹎未被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为一般野生动物。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意定罪、量刑及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经电话传唤到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大伙房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材料;2.证人张某某、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狩猎许可证、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罗纯明、王馥郁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证据材料10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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