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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兴县****村。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海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夜间利用大灯和热成像等工具在小山乡山后村地里猎捕野鸡19只、野兔14只,并将这些猎物存放于家中冰箱以备食用或饲喂动物。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共计价值6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生动物尸体、作案工具;

2书证:户籍证明信;

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动物种类等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共计33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生

检察官助理:相东明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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