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7********,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栋**单元**室。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通告,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携带2支气枪在本市**镇**村自家虾池附近,使用气枪打死斑鸠5只,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S311汉川市**镇**村路段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为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具有致伤性的气动枪支;经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涉案鸟类为斑鸠,均为省级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湖北省林业局通告、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报告等物证、书证;2.证人但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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