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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24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将购买来的黑丝网拉开后固定在两根竹竿上,并将竹竿栽好后捕杀野生动物鸟类八哥、珠颈斑鸠;利用铁夹子放在自家屋附近捕杀野生动物黄鼬、华南兔。2020年4月23日,安乡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21只野生动物死体。经林业部门鉴定,21只野生动物死体中8只为八哥,3只为珠颈斑鸠,7只为黄鼬,3只为华南兔,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名录》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3只珠颈斑鸠、7只黄鼬、3只华南兔、8只八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宜祥

检察官助理:潘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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