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组,住所地永兴县**镇**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0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以来,为猎捕野生动物出售和食用,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放置铁夹子在**镇**村“斗矿”山场、“牛过冲”山场、“双石坳”山场猎捕野生动物。其中,2018年8月至2019年年底,刘某甲捕获野兔、野生竹鼠共30只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郴州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刘某丁、邓某某、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珺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永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