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鹤岗市绥滨县**乡**村,住绥滨县**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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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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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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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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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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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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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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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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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在位于绥滨县**乡**村的自家院子内,使用自制的“滚笼”等禁猎工具,非法捕猎野生鸟类47只。经鉴定:涉案鸟类中有45只为雀形目雀科白腰朱顶雀、1只为雀形目山雀科大山雀、1只为雀形目文鸟科麻雀,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保护动物。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滨县抓获。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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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物证:滚笼2个、鸟笼2个、鸟类(死体)47只。 |
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绥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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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刘某乙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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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
鉴定结论: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情况说明、价值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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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绥滨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视听资料:光盘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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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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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黄作龙 2020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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