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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敏河检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住北安市,2018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北安市居民刘某某来到通北林业局冰趟子林场施业区内一处天然水泡,将捕捉林蛙用的地笼放入水泡内,2018年10月3日,刘某某找到其亲属赵某某说去通北林业局捕鱼,之后刘某某乘坐赵某某的皮卡车来到放地笼的水泡附近,刘某某独自一人乘坐绿色简易橡皮船进入水泡内,将之前投放的地笼取出,地笼中有39只活体野生林蛙,刘某某将捕捉的39只野生林蛙及捕捉林蛙所用的橡皮艇和地笼全部放在赵某某的皮卡车上,乘坐赵某某的皮卡车打算回到北安市庆华二村,行至通北林业局冰趟子林场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刘某某在通北林业局规定的禁猎期内非法捕捉活体野生林蛙39只,现已全部放生。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对刘某某非法捕捉的野生动物进行物种鉴定,鉴定结果为:刘某某非法捕捉的39只野生动物均为无尾目蛙科黑龙江林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蛙用地笼、橡皮船;

2.书证到案经过、放生笔录、户籍证明;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

7.视听资料放生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诺敏河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鹏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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