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201194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湖北省禁猎期内,被告人刘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偷吃田里种植的西瓜,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自家西瓜地里架设8张捕鸟网,被公安民警巡查发现,现场从捕鸟网上提取24只鸟类死体:1只翠鸟、10只大喜鹊、3只灰颈斑坞、2只斑鸡、4只乌鸦、1只鹊鸟、3只夜游鸟。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作案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铁军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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