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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多次在皮岗村、大元村、黄路元村通过架设电网、布设捕兽夹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多次在皮岗村、大元村、黄路元村(均属摩天岭省级自然保护区)通过架设电网、布设捕兽夹等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福

检察官助理:王剑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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