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住该市**路,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4日)。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至8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以食用为目的,在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藏族乡陶丰村村委会旧址内架设电网猎杀疑似猞猁1只、疑似野兔15只。经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坐标确定,案发现场属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祁青资源管护站实验区。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猞猁为食肉目、猫科、猞猁属、猞猁,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疑似野兔为哺乳纲、兔形目、兔科、兔属、草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350元。
2.2000年左右,刘某某在肃南县祁丰乡境内修车时拣得一工具包,发现包内有39发子弹,随后将工具包以及子弹藏匿在其家中。2020年1月8日侦查机关在刘某某居住的嘉峪关市**搜查出疑似步枪子弹39发。
经甘肃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子弹均为“56”式军用步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自制铁丝绞盘、逆变器、刀、园林剪、剪刀、铁锤、手电筒、汽车电瓶线等物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等书证;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1只,“三有”野生动物草兔15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56式”步枪弹39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察长:张树科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嘉峪关市**路,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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